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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將有哪些調整?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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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適應商標法修正、民法典實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規(guī)范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和程序,保障各環(huán)節(jié)法律適用統(tǒng)一和標準執(zhí)行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了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修訂工作。
現(xiàn)將《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稱《標準》)及其說明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12日前,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圍繞《標準》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
tiaofasi@cnipa.gov.cn
二、傳真:
010-62083681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
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審查政策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審查標準”)
附件1:《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上編).pdf
附件2:《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編).pdf
附件3:關于《商標審查審理(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x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關于《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適應商標法修正、民法典實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規(guī)范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和程序,保障各環(huán)節(jié)法律適用統(tǒng)一和標準執(zhí)行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了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修訂工作。
修訂工作于2020年7月正式啟動,通過單獨走訪、集體座談、定向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了各級各地法院、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研究院所、市場主體、商標代理機構和部分專家學者等多方意見,認真研究,反復論證,形成了《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稱《標準》)。
《標準》分上下兩編,力求反映商標理論和審查審理實踐發(fā)展的最新成果。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新增商標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審查標準;
二是修改完善商標審查審理實體性標準。
二、修訂內容
新增商標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審查標準,對商標審查審理的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進行系統(tǒng)、全面的梳理。
新增內容共涉及五個部分:
一是商標申請形式審查部分,明確了形式審查一般性要求,細化了注冊、異議、評審、撤銷等商標各項業(yè)務形式審查工作標準。
二是商品服務和商標檢索要素分類部分,主要規(guī)定了商品服務分類、商標文字檢索要素分類、圖形要素分類以及其他檢索要素分類。
三是商標后續(xù)其他業(yè)務的審查部分,主要明確了商標續(xù)展、變更、轉讓等程序的審查標準。
四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審查部分,主要說明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異議以及后續(xù)業(yè)務等各項業(yè)務審查標準。
五是商標申請事務處理部分,對商標費用、文件送達、商標檔案、商標公告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范。
修改完善商標審查審理實體性標準,落實法律法規(guī)修改配套要求。
共涉及六個方面:
一是新增“概述”章節(jié),明確了商標審查審理原則、范圍和基本概念。
二是在部分章節(jié)新增“釋義”內容,增強實體性審查標準對應法律條款立法意圖的說理性和指導性。
三是新增關于商標法第四條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適用要件、考慮因素和適用情形。
四是修改完善商標法其他法律條款適用標準,包括有關禁止注冊、禁止使用條款的適用情形,商標相同、近似的判定標準和考慮因素,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定標準等。
五是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執(zhí)行一致和個案審查相結合的實踐要求,對不同審查環(huán)節(jié)標準適用特別情形的個案考慮因素進行了說明。
六是注重增強標準指導性,嵌入指導案例,并增加圖例,輔以相關注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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