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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商號被搶注為商標,“三部曲”做好權益保護!
2020-05-09 10:40
>>> 案情簡介
億航無人機認為深圳嘯某公司名下注冊擁有的“億航 EHANG”商標侵犯其商號權,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商評委認為 “億航EHANG”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侵犯億航無人機及其關聯公司在先商號權,宣告該商標無效。深圳嘯某公司不服無效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深圳嘯某公司訴稱,廣州億航無人機成立于2014年8月8日,系爭商標于2014年9月28日申請注冊,兩者在時間上極為接近,故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廣州億航無人機商號“億航”在相關公眾中遠未達到一定知名度。雖然北京億航公司成立時間較早(2007年5月31日),但法院及國知局不應考慮與本案無關的北京億航公司的有關商號的宣傳和使用。
一旦深圳嘯某公司贏得行政訴訟,廣州億航無人機將徹底失去“億航”商標。企業(yè)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商號權益?資深知識產權律師黎葉解讀企業(yè)商號保護“三部曲”。
>>> 商號權益保護“三部曲”
1、廣州億航無人機對“億航EHANG”有沒有在先商號權利?
2、如何證明“億航EHANG”商標的注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3、如何反對深圳嘯某公司主張從案外人受讓系爭商標適用善意取得?
第一部:廣州億航無人機對“億航 EHANG”有在先商號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中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肖像權等。
具體到損害他人的在先商號權,是指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代理律師認為:廣州億航實際上承繼北京億航公司“億航”商號的權益及知名度,有權以“億航”商號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一方面,廣州億航及北京億航公司商號均為“億航”,且為同一自然人控股的關聯企業(yè),兩者共同經營和銷售億航無人機產品,利益一致;北京億航公司實際上一直允許廣州億航使用“億航”商號,并已在訴訟中通過書面授權委托對其使用“億航”商號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進行追認。代理律師向交了包括廣州億航及關聯公司北京億航公司的企業(yè)信息、廣州億航使用“億航”商號進行產品銷售和推廣的證據、北京億航公司對廣州億航以“億航”商號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行為進行追認的授權委托書等,證明廣州億航實際上承繼北京億航公司的商號權益。
另一方面,根據司法實踐,關聯公司之間承繼的商號權益是可以整體作為在先商號權益進行保護。代理律師向一審法院提交第(2014)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在該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再審申請人采埃孚轉向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上海采埃孚公司的關聯關系,認為采埃孚轉型系統(tǒng)有限公司有將“采埃孚”作為在先商號權進行保護的法律上的權益,系爭商標“采埃孚”作為商標注冊在與上海采埃孚公司實際經營范圍聯系緊密的商品上,損害了采埃孚轉向系統(tǒng)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第二部:億航 EHANG商標的注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已與企業(yè)建立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企業(yè)名稱的簡稱為依據提出主張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對于“混淆性”的判斷標準,認為應從主體、程度、類型入手。
——主體方面,不僅包括消費者,還包括與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程度方面,該行為應造成相當部分的相關公眾混淆,“相當部分”并不等同于過半數,應當個案分析。
混淆性判斷標準應當有別于與相似性判斷標準。本案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空中運載工具等商品與廣州億航公司主營的領域具有較強的重合性與關聯性,且訴爭商標“億航EHANG”完整包含了廣州億航公司商號“億航”。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認為訴爭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廣州億航公司或其利害關系人。
第三部:深圳嘯某公司主張從案外人受讓系爭商標適用善意取得不成立
深圳嘯某公司認為“億航”作為企業(yè)字號或是商標名稱等在國內普遍存在,稱系爭商標“億航 EHANG”是原告從天津智富公司處受讓,系合法、善意取得,且已為此投入大量的成本,具有真實使用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系爭商標的原注冊人天津智富公司除了注冊系爭商標以外,還大量注冊“ACCUSHARP”、“vollara”、“Le Giuliette”、“SUGIMOTOYA杉本屋”等涉及多個類別的大量商標,部分注冊商標已被無效宣告。系爭商標原注冊人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正常的商業(yè)使用需求,不正當的占用了公共資源,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已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系爭商標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故商標的轉讓不能改變系爭商標原注冊人申請注冊系爭商標時的行為性質,深圳嘯某公司不能以受讓所得作為系爭商標的合法來源。且深圳嘯某公司作為同行業(yè)者,理應對廣州億航的商號在先知曉,在這種情況仍然購買、使用與廣州億航商號高度相似的“億航EHANG”商標,主觀上難謂善意。深圳嘯某公司稱其受讓系爭商標系合法、善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代理律師在一審提交了(2017)京行終487號行政判決書,證明在司法實踐上原注冊人惡意搶注,其法律后果應當及于商標承繼人。
>>> 保護啟示錄
本案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支持代理律師觀點,認為系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應予無效。
代理律師認為:企業(yè)字號因其所蘊含的聲譽、信譽而得到《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重視。通過《商標法》三十二條、四十四條對在先字號權進行保護時,需要明確字號知名度認定方法、混淆性判斷標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判斷時點。準確的法律適用不僅能夠實現對企業(yè)字號的保護,還能滿足對于市場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平正義的追求。
本案主辦律師黎葉、歐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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