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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管轄法院的選擇路徑
徐婧琳
2022-12-15 18:45
隨著互聯(lián)網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域名的商業(yè)價值不斷凸顯,域名已不再僅僅是IP地址的外部代碼,有時也作為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識,在當今市場競爭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應地,因計算機網絡域名產生的糾紛也與日俱增,但由于這一類型案件管轄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導致實務中出現既有中院管轄,也有基層法院管轄的情形,使得權利人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面臨兩難。
1?
常見的計算機網絡域名維權路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域名糾紛解釋》”)第一條和第三條,對于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此類糾紛在知識產權領域通常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注冊域名后使用該域名進行宣傳或提供商品/服務
第三人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提供與權利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該情形本質上屬于披著計算機網絡域名“外衣”的商標侵權糾紛或不正當競爭糾紛,權利人通??梢赃m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維權。例如,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在(2021)京0491民初29408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包括網絡域名權屬糾紛及侵害網絡域名糾紛。本案中,二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完整包含其商標的涉案域名為其產品進行宣傳和提供互聯(lián)網服務,刻意誤導相關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并未主張被告侵犯其網絡域名的相關權利,故本案案由應為計算機網絡域名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對于實質上為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案件,在管轄問題上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即可。
(二)僅注冊域名而未使用
若第三人僅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而并未使用該域名從事任何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此類案件則屬于因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對此,可能難以通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進行維權。權利人可以轉而選擇《域名糾紛解釋》第三條,就涉案域名的注冊行為提起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訴訟,要求將停止使用該域名或將該域名轉為己有。本文將著重討論這一類型訴訟的管轄問題。
2?
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管轄問題的現狀
一些同屬于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的案件卻存在既有中級法院一審,又有基層法院一審的情況。以下列舉三個計算機網絡域名權屬糾紛案件由不同法院一審審理的案例:
1. 中級人民法院
(2017)鄂01民初2155號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的一案系原被告基于“6766.com”域名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一審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2.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在(2019)京0491民初25973號案件中,被告注冊的域名“eversheds-southerland.com”和“evershedsutherland.com”與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及注冊商標“EvershedsSutherland”高度近似,原告對此提起計算機網絡域名權屬及侵權訴訟,該案由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審。
3.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54983號一案中,原告與其前員工之間的網絡域名權屬糾紛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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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案例,單純的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究竟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權利人應當如何進行判斷和選擇?
3?
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的管轄及選擇
(一)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提起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在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爭議域名的注冊人當然應當作為被告,然而域名注冊人的信息往往“撲朔迷離”,難以查找,令諸多原告及其代理律師一籌莫展。原因是市場上的域名注冊商大多會提供隱私保護服務,即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保護用戶提交的有關注冊信息,隱藏域名whois數據庫中公開顯示的用戶信息。在實際注冊人使用隱私保護服務后,權利人無法直接查詢到注冊人名稱、地址等關鍵信息,而導致起訴時難以確定被訴對象。對此權利人也并非束手無策,可以通過巧妙的訴訟策略來“曲線救國”:
第一,將域名注冊服務商列為共同被告。權利人通??梢栽黾釉V訟請求,要求域名注冊商承擔撤銷或轉移域名的相關責任,從而建立管轄連接點,選擇在域名注冊商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此,即便在無法明確注冊人信息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第二,根據《域名糾紛解釋》第二條,原告還可將發(fā)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作為依據,主張適用“原告發(fā)現侵權內容或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規(guī)定建立管轄。但這一條款僅適用于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情況。如果存在多個被告,特別是當原告將域名注冊商列為共同被告時,法院可能會認為被告住所地明確,要求原告向被告之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個別情況下,還可將國家頂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列為共同被告。部分經濟落后地區(qū)的法院可能對于計算機網絡案件審理經驗不足,或者原告去當地訴訟的成本較高。出于方便訴訟及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的考量,將國家頂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列為共同被告,向北京的有關法院提起訴訟,更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推進。
綜上,對于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至少北京法院和域名注冊商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所以原告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為便利的管轄連接點。
(二)級別管轄
對于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的級別管轄,現行有效的規(guī)定中既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性條款,亦有基層法院管轄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的級別管轄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域名糾紛解釋》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然而,在《關于互聯(lián)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項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例外規(guī)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集中管轄本轄區(qū)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互聯(lián)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部分基層法院同樣可以受理第一審互聯(lián)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如果這些域名訴訟的連結點恰好落入北京、廣州、杭州的市轄區(qū),則應由相應的互聯(lián)網法院管轄。此時,我們需要厘清三個問題:
Q1
哪些案件是屬于“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互聯(lián)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確,而不同的省市可能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了相關的規(guī)定。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2017)第三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特許經營合同等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據此,北京市內的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第一審互聯(lián)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Q2
哪些基層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互聯(lián)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根據2022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下簡稱“《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guī)定》”)第三條,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規(guī)定對各省市基層法院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范圍做了明確的列舉。
Q3
在中院和基層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作何選擇?
《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guī)定》第六條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队蛎m紛解釋》第二條是否屬于與該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取決于對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是否屬于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這一概念的理解,但現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對此尚無明確的界定。
對此筆者認為:
第一,若案件管轄連接點可在北京、廣州、杭州地區(qū),則優(yōu)先向當地互聯(lián)網法院起訴,原因在于互聯(lián)網法院的案件電子化處理最為發(fā)達且案件量相對其他基層法院較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快立快結;
第二,若案件管轄連接點沒有互聯(lián)網法院,則優(yōu)先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優(yōu)先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可直接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管轄受理,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受理,在實踐中案件處理效果相對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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